增值税销项税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近期更新2018.04.11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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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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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建议:

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规定:条例规定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

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可以依照前第46项列出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王*彬)

全面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备受关注,笔者就此作如下几方面的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销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其他固定资产视是否已抵扣区别征税。自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对其他物品免税。考虑到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1.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无法确定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2。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按适用税率征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向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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