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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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4-14生效日期:2000-04-14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发[2000]23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规范对娱乐行业的税费征管,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全省娱乐行业的部分收费实行费改税,并适当调整营业税税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取消项目及营业税税率。1.游戏机、高尔夫球、保龄球,由原来的12%调整为16%;2.其它娱乐项目由12%调整为14%。3.取消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解困消费调剂金。二、对娱乐行业实行费改税后,任何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核拨。省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部门的经费,由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再与兰州市单独核算。三、各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要与地方税务局搞好衔接工作,积极协助地方税务局加强对营业税征收的宣传,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落实工作。具体执行情况,请于6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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