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补缴契税的处理意见以及减免契税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单位购买住房并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应按法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已经按预售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及建筑面积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因预售面积与核准的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等情况,需根据相关补充协议及原纳税申报材料向区地税局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房地产登记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确实足额完税后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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