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查先生称,自己购买的这套二手房,他是去年11月22日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白先生签订了存量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说好购房款是110万,我只要在去年12月31日前准备好首付款即可去办理过户。”
据悉,合同签订当天查先生就支付了2万元定金,去年12月2日就为白先生支付了18万元的银行贷款。到12月28日,查先生筹集到了首付款。因恰逢全国税务系统软件升级无法进行存量房缴税,也就无法办理过户,双方约定新系统上线后继续进行交易。
然而到了今年1月5日,白先生突然将查先生叫到房屋中,称房屋有不少质量问题,希望查先生可解除合同,查先生没有同意。没想到随后对方就不愿意配合去办理房产缴税手续,甚至不愿再接电话。
1月8日,双方在中介的协调下见面协商,白先生以未31日前完成交易为由要求临时增加4万元方予以配合过户,“当时是税务系统关闭,属于合同中提到的不可抗力,不是我违约。”查先生表示,现在对方就是拖延,既不愿意过户,也不愿意返还已付款项。
1月13日,中介公司负责此事的一位经理表示,他们正在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律师说法:
律师说:“目前来看,是卖家涉嫌违约了。”
目前查先生可诉诸于法律,要求卖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配合将此房屋交易并过户到买方名下,并赔偿因此案引起的诉讼等其他费用。
如果买方同意解除协议,卖方也应按约定赔偿双倍定金,以及由于未及时告知因交易变故而导致的买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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