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代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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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代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代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代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

法院这样处理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目前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方面来讲,夫妻离婚时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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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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