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彩电征收特别消费税的通告

近期更新2022.12.16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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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9-01-30生效日期:1989-01-30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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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海关总署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并明确进口的彩色电视机由海关代征特别消费税。现就对进口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起,单位和个人进口彩色电视机整机(不含散件),除第三项规定以外,都应按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二、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为:(一)十四英寸以下(含十四英寸)的彩色电视机为每台四百元;(二)十四英寸以上的彩色电视机为每台六百元。

三、免收特别消费税范围:(一)外国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在华机构以及外交人员进口的彩色电视机;(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按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三)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在华常驻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在华的技职人员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四)旅客携带入境的彩色电视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除以上各项所列的以外,单位和个人进口的彩色电视机,都应按规定征收特别消费税。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198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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