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税委会[2008]36号文件,主要内容是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
具体措施包括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涉及冷热轧板材、带材等产品。
此外,该文件还规定了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出口关税实施表,其中明确了2008年12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其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税委会[2008]36号文件已被全文废止。
这意味着,尽管该文件曾经对出口关税进行了调整,但其规定已经不再有效,相关政策可能已经更新或替换。
因此,在考虑该文件内容时,也应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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