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孙女”是否继承权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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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孙女”是否拥有继承权?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对此整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养孙女”是否继承权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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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情】李老汉有一儿子李某,李老汉50岁时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弃婴小芹。平时李老汉与小芹以祖孙相称。因为工作原因李某一直在县城居住,李老汉夫妇带着小芹一直在乡下居住,小芹由李老汉夫妇抚养成人。现李老汉去世了,在乡下遗留有房屋一栋。李某与小芹为李老汉的遗产发生纠纷。

【分歧】该案的争议焦点:小芹是李老汉的孙女还是女儿?小芹有无继承权?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芹是李老汉的孙女,小芹无权继承李老汉的遗产。虽然小芹是由李老汉抚养成人的,李某未抚养小芹,李老汉平时与小芹以祖孙相称,可以看出,李老汉是为李某收养的,小芹是李老汉的养孙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李某是李老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老汉的遗产应由李某继承,小芹无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李某共同继承李老汉的遗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老汉是因为年龄相差悬殊,所以平时与小芹以祖孙相称,李老汉不是为儿子李某收养的,李某也未抚养过小芹。李老汉在收养小芹之前生有儿子李某,但小芹当时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李老汉收养小芹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李老汉与小芹的收养关系成立,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小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李某共同继承李老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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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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