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
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一直是劳动行政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文本上得到了明确。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文本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就失去了效力,成为一张废纸。但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在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劳动合同文本就成为重要的依据,成为评价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好坏的凭证。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久,就将劳动合同文本废弃或销毁,致使在发生劳动争议或执法检查时无据可查。《劳动合同法》在该条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将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相关知识: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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