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来电询问:前年,集美的一个朋友向我借了30万元,我们约定借款的月利息为1.5%。去年年底,借期已到,但是那个朋友一直找借口不还钱,我在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对方限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我在申请执行时,出于好心只申请执行了30万元,没有要求朋友付利息。
现在朋友已把钱还给我。但最近我经济比较困难,而且朋友欠我的利息数目也不小,请问现在我还能讨借款利息吗?利息是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宁律师回复: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变更或放弃自身的民事权利,而一旦选择变更或放弃其民事权利并达成和解协议,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无权再次提出相应的主张。
因此,能否索要利息,要看张先生是否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相应利息,则不能再次主张利息。如果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标准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进行确定。如果对方迟延履行债务,还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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