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居住权?居住权怎么消灭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内容: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怎么消灭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法定的居住权消灭的事由,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除法定事由外,因居住权是物权,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可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居住权合同解除。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在居住权合同的情形,合同是设立居住权的债权原因,当债权失去效力,则据此设立的物权亦将失去效力。故合同解除可成为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二是房屋征收及灭失。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被政府部门征收,则居住权当然丧失。如发生此种情形,则应区分居住权的来源,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但需强调的是,当房屋被征收后,如原所有权人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则居住权人并不当然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同理,房屋灭失后被安置的房屋,居住权人并不当然享有居住权。
三是居住权人滥用权利。如居住权人出租居住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改建房屋,对公共区域使用不当,引发较为严重的邻里纠纷等,是否可能丧失居住权?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按比例原则,权利滥用一般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一般不适用失权的后果。滥用权利只能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导致居住权消灭,不能成为一般事由。四是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居住权是一项私权,居住权人可自行放弃,此种情形下,居住权经注销而消灭。
【温馨提示】居住权的取得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就比如说是父母的房子,成年的子女居住在父母房子当中的话,只有居住权,父母的房产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跟子女没有任何关系,像这种情况下,居住权就是无偿的,如果是租用的房子,居住权的设立就是有偿的。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居住权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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