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二、办理注意事项:
采用通过中心贷款业务系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状态属于非冻结状态,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
借款人可依购房实际向承贷部门提出贷款预审的书面申请,经承贷部门审批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待资料补充完备后承贷部门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为方便借款人办理产权抵押手续,在借款人自愿的前提下,经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后,可委托在中心备案的受托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理。
散户个贷业务应自贷款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不含因个人征信、签署合同、办理担保等因素所占用的时间)。
项目个贷业务应自项目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
单位统一组织10人以上申请贷款或借款人如遇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中心将会同银行、担保等相关部门,提供上门联办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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