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
一、两项年金缴付比例规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的的年金缴付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就业人员和工资》:工资总额是指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税前工资)总额,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二、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从开始,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对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并非免缴而是递延缴纳,而且并非全部年金都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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