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区别

近期更新2025.01.19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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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一些词性或者字形相似的词语产生混淆。混同和混合便是我们容易混淆的一组词。对于这两个词,其实知识字面上比较相似而已。那么,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如何区别?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区别

混同,是债权相关概念,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还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和免除)。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合并为一而致债务债权关系消灭。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一原有债务债权关系即消灭,再比如父欠子债子继承父遗产债务人与债权人为一人而致债务债权关系消灭。

混合,是物权相关概念,是添附的情形之一(添附还包括附和和加工)。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混合物(需要通过法律确定归属)。比如将自己的茅台酒混入别人的一般白酒中,再比如大风将他人在场地上晒的麦子吹入自己的麦子导致混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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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拓展—混同的效力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A欠B人民币10万元,C欠B人民币5万元。后A、B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复存在),则C欠A人民币5万元。因为质权人对于第三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第106条)。

法律为贯彻债权的流通性,可以设立例外规定,在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时,不发生混同的效力。例如,票据法为促进票据的流转,规定票据债权人、债务人为一人的,债不消灭,票据在到期前仍可以转让。

由上我们知道混同是债权上的概念,而混和则是物权相关概念,因此混同与混合这两个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在线律师为您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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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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