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附加财产刑,包括和没收财产;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当前,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对具体如何采取措施无明确规定。
刑事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程序中对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等财产执行有着相似之处,笔者认为,执行实践中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强制执行措施均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的规定,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均需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最多的则是裁定书。由于现行立法的缺陷,没有统一的、规范的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裁定书的制作样式。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条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此情况适用民事裁定书,既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无具体规定,故应参照适用民事裁定书;有人认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是对刑罚的执行,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应适用刑事裁定书。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定书和刑事裁定书二者兼而有之,这易引起混乱,也极不严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正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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