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哪些
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主要包括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等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无工作单位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人员。具体如下:
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内的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人。
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的人民警察。
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参与战斗并受伤的民兵和民工。
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在非战斗军事行动中受伤的人员。
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过程中受伤且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
这些对象的评残补评残工作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管理暂行办法》等。申请人在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或调整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医疗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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