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过世姐姐有义务抚养弟弟吗
当双亲离世之后,对于已经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而言,他们承担起抚养弟弟妹妹们的责任仍然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他们必须具备足够的负担能力。
具体来说,这个标准可以表达为:在保证照顾好自己以及亲生父母、 marriage-partner 以及儿童这几个扶养义务的首位当事人(即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扶养的法律关系主体)所需的适当生活需求之基础上,仍有余力来承担抚养弟弟妹妹们所需的相关经济开支。
换句话说,如果这些成年兄弟姐妹们自己本身的生活就非常贫困,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话,那么无论他们是否自愿,都不能被强制要求去扶养那些尚未达到成年人年龄段的弟弟妹妹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抚养权给男方了,以后有权拿回来吗
在特定情况下,若原定的抚养权已经归属于男方,女方仍然有权要求将其收回。
此时女方可先行与男方进行沟通协调,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女方有权向相关法律部门提出申诉申请。
倘若在此过程中男方符合以下所述的任何条件之一,那么司法机关将会批准女方的变更抚养权请求:首先,男方如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极度衰弱,以至于无法再履行作为父母的职责去抚养孩子;其次,倘若男方没有能够承担起抚养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等严重违法行为;另外,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时,其本人强烈意愿希望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亦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和精神关怀力;最后,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产生变更抚养关系的合法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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