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叫债权人代位诉讼。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因此可以肯定的
第一点就是,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然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债权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其次,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债务人是否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其自由的意思,债权人不得干涉。但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既然已经成为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债务人对此项财产之处分又不得不受到限制。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不是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与一般的民事实体权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种权利经由诉讼程序(代位诉讼)所得的判决效力不及于代位权人而及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
(二)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制度。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规定就是学者所说的代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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