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客享有的是居住权吗
房屋租客享有的不是居住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在合同期限内,租客可以在合法、合理使用房屋的条件下,享有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通常是通过遗嘱或合同约定而设立的,它赋予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和使用。而房屋租客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对所租房屋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并非基于居住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经过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且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设立居住权,则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该权利。因此,如果想要获得某处房产的居住权,需要先与房屋所有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怎么设立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具体定义是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后的居住权具有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居住权设立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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