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执行机关要出说明吗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公安机关将会采用各种适宜的途径及方法向相关当事人充分告知以下事宜:当取保候审期间届满时,应由做出取保候审决策的机关亲自起草及制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和通知书,然后将该份决定书及通知书及时交付至负责实施实际管控行动的公安机关手中。
此外,对于需要解除或终止取保候审措施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制作相应的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以确保相关各方都能够准确地接收到解除或终止取保候审的决定信息。
借助于发放入户通知书与决定书这一手段,公安机关有能力将关于解除或是终结取保候审的决定传达给来自各方的相关利益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有犯同样罪能判缓刑吗
1. 回答是否定的,由于不符合缓刑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标准。
2. 对于被指控人来说,不能够是累犯或者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点非常重要。
3. 如果某个人曾有累犯经历,这就意味着其曾经反复犯罪,欠缺改造,这个多维度的特征已经使得缓刑以及社区矫正等手段对其发挥的教育和纠正效果微乎其微。
4. 在通常情况下,累犯所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他们具有更大程度的主观恶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不适宜执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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