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会因为欠款被供应商起诉吗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与供货商之间往往会发生拖欠货款的现象。
此时,偶尔供应商也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欠款,这其中就可能涉及到采购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份额问题。
我们应当明确的是,采购人员并非应为这些未支付的款项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他们不过是受雇于公司,负责公司货物采购事宜罢了。
他们所做的一切决策,包括签署的合同以及交易的资金等,其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均归属于公司本身。
换句话说,公司才是拖欠货款所产生的实际责任人,而非采购人员。
虽然如此,但假如在上述运作过程中,采购人员出现了重大过失,比如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或者未能尽到自己的应有职责,从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支付货款的话,则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人员提出索赔。
关键在于,这种情况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轻易下结论。
总的判断原则就是:当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法院一般不会将还款责任认定在采购人员个人身上,除非存在有效证据证明采购人员确有重大过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前夫欠款被起诉我能只承担一半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绝对,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这部分债务被认定为原来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便这种债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那么在离婚之后,这部分债务依然应当由该名个人独自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仅将此个人作为被告,并判定他们应该提供相应的资金来进行偿还。
如果这些债务被判定为是原始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它们的承担方式就应当依据夫妻二人如何处理离婚事宜以及对债务的相关协议或者规定来决定,看看究竟应当由其中的某一方单独承担还是由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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