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的房贷款没还完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置之房产,贷款未偿清者,婚后不视为共同资产。
依据法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法律上仍属个人婚前所有。

若婚后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行为,对应的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价值的增值部分应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如有确凿证据证实婚后偿还贷款全部由父母资助完成,或偿还贷款部分源自主人个人财产,抑或是婚姻期内财产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偿还贷款部分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具体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亦有可能判定为个人财产,其偿还的贷款部分与对方无任何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共有的房产问题,我们有如下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办法:首先,当夫妻双方决定分手之际,他们有权对他们所居住的共有住房进行协商并达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
这其中可以包括将住房定向留给某一方,同时会给予对方适量的、彼此都能接受的经济补偿;而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可由获得该住房所有权的一方独立承担。
在这之中,主要有五种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
1.如果夫妻在婚后以贷款的形式购置房产,并最终通过共同努力赢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无疑就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等额分割。
2.如果一方在购房过程中先行支付了首次付款并获得了房产证,而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偿还,这样的情况之下,共同偿还的部分需要进行合理的财富分配。
3.假如一方同样先期支付了购房款,但随后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房产本身也得以升值的话,那么除了双方共同拥有的部分之外,房产的归属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
4.举例而言,婚后某一方父母赠与其房产的行为,即使产权人登记落在其子女的名下,仍然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另一半无关。
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当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该房产只能被视作作为夫妻一方的私人物品,不会牵涉到其他方的利益分割。
5.最后,假设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那么无论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落在哪一方的名下,如果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就应该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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