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费基数申报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签字的《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和软盘;
(2)公示证明。
2、职工增减变化申报
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增减变化表;(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人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3、级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的规定时间收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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