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字,离婚后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购置的房屋若于婚后添加配偶姓名,则需将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分配。
婚前财产经添附配偶姓名的行为,可被视作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自愿赠予,因此此类房屋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公有财产。
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对方有权要求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分割。
具体而言,如果在婚前购房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期房款,并且通过向银行借贷方式完成了购房交易,随后需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房产证上只登记了首付支付方的名字,那么相关的离婚纠纷将需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则须交由当地法院裁定。
通常来说,法院会将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人所有,同时将尚未偿清的贷款判定为其个人债务。
关于婚后共同还款所产生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权益登记人仍应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这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而作出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男婚前买的单位房改房,婚后取得的房产证离婚怎么判
其中,所谓“房改房”即指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以金钱补偿的方式,将公有住房售予其员工,而员工则需按市场价格、成本计算或标准定价来购置此房屋,进而享有所购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乃至全部产权的居住房产。
此类房改房往往与其购买者的职务级别及工作年限等因素紧密关联,权利通常归于产权所有人或其所在单位。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倘若夫妻双方选择借助共有的资金购买以某一方父母为名义参与房改事务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该方父母的名下,那么在涉及离婚纠纷的司法程序中,若有一方要求依照夫妇共有权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即使法律对此类请求持否定态度,人民法院也不会同意。
对于购买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资金,是以债权方式处置可行。
基于以上背景,既然此套房改房已经登记在贵公司名下,那就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考虑行分割之举,但是您在购房之时所缴纳的20,000元钱款,可以尝试向您公司主事者提出返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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