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3.须债务陷于迟延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为客体,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适宜于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一般需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
(1)积极要件: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如果属于期待权或者一种权能,如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2)消极要件。第73条但书中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因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用列举方式列举了基于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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