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不服需先申请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当对于工伤认定方面的决策产生异议时,申请人可选择提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策属于国家行政机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对其有疑议的,既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起诉状。
针对工伤认定的结果存在争议的话,相关的单位或者人员都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有权提交诉讼状向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如对人民法院就初次案件的审判结果持有异议的,则有权利自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述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表达上诉意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单位配合吗
公司批准并无强制性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应当由用工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亦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自行或委托您的亲友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经工伤认定部门做出相应的决定后,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有权进一步寻求劳动能力鉴定(也被称为伤残等级评定)。
最终,根据伤残程度的具体情况,便可计算出应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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