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害怕被起诉吗
然而,全责方对于面临起诉的态度,则鉴于个人心理素质及其他因素,会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反应。
确实有部分全责方难免会产生畏惧之感,然而确实也存在另一部分人对这个情况并无任何惧怕之意。
无论负责方是否对被起诉产生恐惧,都不能改变这样一个无可争议的现实:倘若在诉讼过程中被判定为负全责,那么就必须承担败诉所带来的相应后果。
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负责方对起诉心怀忧虑,但他们仍然应该尽其所能地尝试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
若协商无法圆满解决问题,他们大可勇敢面对,毫不畏惧任何繁琐事宜,毫不犹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遵从法律程序保护自身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还能要其他赔偿吗
当然可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倘若肇事者负有全部责任,那么您除了有权向其索赔维修车辆所需之费用以外,还可以主张其他各类赔偿项目,例如:车上物品损害、车辆停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与人身伤害、死亡相关的费用等等。
具体来说,若车辆在车祸中受损,其上搭载的个人财物亦有可能受到损失,这类财产损失理应由全面负责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运营性车辆而言(诸如出租车或者货运车辆等),若在维修保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营活动,您便享有索价修复因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再者,假如事故导致您本人或者车上的乘客发生了人身伤害甚至是不幸死亡事件,那您便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疗伤所需的医药费、误工以替代的工资津贴、护理费、营养支持补贴、交通运输费用、住房住宿费用、医院饮食补贴、伤残抚恤金乃至死亡赔偿金等人身及精神方面的损失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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