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移交检察院需要本人签名吗
在法庭程序中,刑事案件交由检察机关处理并不强制要求涉案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安部门针对侦办完毕的刑事案件,应确保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晰明确,取证严格确实且内容丰富,同时要撰写出一份详细的起诉意见书,将所有与案情相关的原始档案资料以及确凿证据,一并提交给本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定与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
关于不起诉决定书与结案关系的概述,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不起诉决定就意味着案件结束了,但公安机关若认为这一不起诉决定存在失误或不当之处可提出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进行公开宣告。
对于公安机关移交起诉并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子,检察机关需将这一不起诉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妥为接收。
如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决定存在差错,有权请求重新审议;倘若其观点未得到采纳,亦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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