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回避申请是法官自己写的吗
若当事人主张申请回避以及审判人员积极主动实施回避。
同时,如当事人坚信审判人员与本次诉讼有关利益关联或存在其他可能会干扰公正判决的因素,则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就申请回避之事给出相应的理由。
倘若此等情形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阶段后方才得知,他们仍可在法庭辩论接近尾声之时提供此类信息。
已被申请回避的相关人员,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其回避请求之前,必须停止参与该案的任何工作,除非所涉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当事人所提请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其是否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侦查人员是案件当事人举报对象,符合回避条件吗
在此,确实需要明确指出,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情况存在着。
而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理解:首先,关于自行回避而言,这主要针对的是在参与司法程序的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等相关主体,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回避的情形之时,能够自觉地请求退出刑事诉讼的活动;其次,关于申请回避,这实际上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侦查人员等存在法定的应予回避情形,可以向其所属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这些人回避,还有一种被称为指令回避,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如若遇有法定的应予回避的情形但未能自行回避,或者虽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未提出申请,但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组织或行政长官却有权通过合理决断命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防范措施的适用条件就是一定会涉及到与本案的各当事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或是其他交织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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