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正式确认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获赠的股票,理应视为夫妻间共享之财产。
如果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例如出现离婚等情况,此类股票将依照法律规定与配偶分享所有权。
定义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产生的收益,都应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薪资与奖金:即为在确认夫妻关系后的任一时间节点内,一方或者双方获得的薪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以及政策性补助。
(2)生产与经营:在此时间段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以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
(3)知识产权:这不仅涵盖了在这个时间段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更包括了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价值。
(4)继承与馈赠: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包括继承所有人和受赠者是一方或者双方的资产;在该时间段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继承遗产或是受赠财产而获取的利益。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关注的是财产权益的取得,而非实际的占有。
即便在离异之前未有实际占有,只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得到的遗产,就应属于夫妻共享之财产。
(5)其他应属共有的财产:除上述列举之外,凡符合夫妻共享之财产要求的其他合法来源的财富。
同样遵循此原则的还有:
(7)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皆为夫妻共享之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是否列入夫妻共享的权益范畴,具体需视多种情况来决定。
以下为具体解说:首先,在夫妻处于合法婚姻状况的期间,无论由谁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通财富处理;其次,除了在被继承人留下书面遗嘱并声明遗产仅单向地赠予已婚夫妇其中的某一方外,法律应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因此这类遗产不归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内。
关于陪嫁物品是否属于女性个人财产的问题,同样需依据具体情境而定。
详细解释如下:其一,一般而言,若陪嫁行为被视为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赠送礼物,那么它便应当归属为女性个人财产;然而另一方面,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陪嫁礼物并未有明确表示仅属女性单独所有,那我们可以理解为这部分财产相当于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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