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孩子可以改为和母亲姓吗
离婚夫妇在决定子女姓名更改时,必须征得夫妻二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必须得到子女生父的许可,因为子女通常跟随父亲的姓氏。
如果父亲坚决反对该项更改,则母亲不得单独决定将孩子变更为与自己相匹配的姓氏。
若父亲本人同意这样做,则其需准备好所需的文件材料如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父母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户口簿、个人身份证以及所在学校关于子女姓名变更事宜的批准文件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违法吗
若在离婚之后仍禁止另一方祖母有权探访孙子或孙女,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国家律法规定,在离婚之后,无论是父亲抑或是母亲,均有权探访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但是,情况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当这些频繁的探视活动对于子女的心理和生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时,那么该案件将有可能被提交至法院审理并最终裁定终止某一方的探视权。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涉案人员能够改进其不当行为,使得其探视不会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这些人的探视权将会得以恢复,重新被赋予探视他们未成年子女的权力。
若完全处于个人意愿而妨碍了另一方的法定探视权,那么相关当事人则可考虑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法律支持,争取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探视自己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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