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赠予是有偿赠予吗
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并非是规定了经济利益交换关系的有偿合同类型。
广义上来说,赠与合同是由赠与人无偿地将其个人所有的财物或财产权转移给受赠人,而后者则表示接受该赠与的法律文件。
至于附带条件的赠与合同,它指的是在合同条款中定义了特定的条件,并将这些条件是否得以实现作为影响赠与行为有效性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该赠与也被称为附条件赠与,这意味着当事人已经为他们的赠与行为设置了某种限制条件,唯有满足这些条件后,赠与效果才能得到确认。
条件的实现与否直接关联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当条件尚不明确时,尽管赠与的相应权利义务已经被确定下来,但实际上赠与的有效性仍处于未定状态之中。
当所设置的条件得以实现后,赠与合同即刻生效且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不动产赠予已过户赠予合同没公证可以要回吗
关于被赠与的房产,在特定条件之下,是具备权力可收归己有的,以下为详细规范:
(1)倘若房屋所有权尚未完成转移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消赠与之契约束力,继而重新获得房产所有权,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赠与以及已经过公证并办理遗赠手续的房产则不受此限制。
(2)当受赠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赠与人也同样可以行使撤消权收回该房产:①故意或恶意侵犯赠与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②对于受赠方负有赡养责任却未能尽到应尽职责的行为;③未能履行当初签定的赠与协议中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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