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该法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6年前分期了一辆摩托车,一家贷款公司,5800还了10000多。还有一家5800还了2000多。还剩3000多到现在没还。属于高利贷吗,没收到起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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