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强制执行书后要主动联系法官吗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诉讼当事人将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相关申請,只要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确认了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条件,那么便會对此等案件进行正式立案处理。
进入执行环节之后,执行员将依法接收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并依照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布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必须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严格履行。
若遭遇到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赋予职责的情形,他们就有责任向人民法院书面通报自身在收到执行通知当日起至今一年内所有的财产情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或虚报实情,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产报告,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涉嫌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二、名下只有一套房会被强制执行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负担亲属的必要生存所需,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执行。
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属亲属达到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住居空间及普通生活必须品之后,方可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如被执行人已拥有其他长期租用的房产;或其同住家人名下另有房产;又或是被执行人家中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广;或者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处住房价值过高,这些都可能被视为超出了基本生活需要的范畴。
在此类情形之下,被执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亦有可能被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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