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户主名字可以换吗
对于涉及到拆迁补给安置住房改造环节的相关手续办理事宜,户主需要在取得该类安置住房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之后,由户主本人亲自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已支付交易所资金的证明等文件,前往房屋管理局登记中心进行申请。
在该阶段,工作人员将对这些文件进行严谨的审查与核实,并在审核通过后指导户主完成相应的表格填写及存量合同签署流程,并将所有材料递交至房屋管理局登记中心进行进一步审理。
待审核通过后,将会向申请人发放书面通知,要求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缴纳所需的各类税费。
只有在纳税人凭借相应的完税凭证提交之后,才能领取到房屋过户的正式证明,至此,房屋的户主也得以顺利变更为新户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拆迁房可以买卖吗
倘若该拆迁房屋归属认定为私人财产或其所有权满足了达到5年这个条件时,那么此住宅便具备了上市交易的资格。
拆迁安置房主要包含两大类别:一是由于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导致部分住户不得不搬迁另行安家的情况下,由动迁居民负责建造的商品房。
在这种情况下,被安置人所获得的商品房拥有个人所有权,但是须得等待5年以上时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第二种则是由于房地产产业开发等复杂原因而产生的拆迁现象,政府或者相关企业会为拆迁户提供相应的商品房作为补偿。
此类特殊性质的房产归类于私人所属,因此可以进行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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