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支付了首付款项,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责任的房地产资产,其所有权属性究竟归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仅作为男方的私有财产,这需要依据房地产的注册产权状况来判断:假设房地产是以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共同注册并记录在案的,那么,该类房地产即可视为夫妻二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权益的共享 ;反之,若仅仅是以男方个人身份注册,即便是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偿还贷款,也无法转变为夫妇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从男方财产中划分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由此偿还贷款的部分才能算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无论婚前亦或是婚后,夫妻二人均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及其来源做出清晰、具体的约定,若夫妻二人对此已有明确约定,便需依照他们的约定内容来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和相应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涉及到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中,婚前由某一方支付定金并共同承担后续贷款责任的财产归属争议,往往是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子的重点所在。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如下所示:
(1)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其中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预先支付房子的首付款,而另一方则在婚后的生活中共同偿还房贷。
在此种情形下,财产通常将被判定归房产证上署名的一方所有,而对于没有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他们可以主张从共同还款数额和房价增值的部分中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2)如果在婚姻关系确立前,已经由一方单独进行了贷款购房但尚未进行房产证登记手续的,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具体情况,法院会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断,决定由当事人继续使用该住房;
(3)最后,若在婚前的贷款购房过程中,双方决定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在房产证中,那么在面临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则理所当然地享有相应的财产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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