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男方家拆迁房离婚怎么分
1、若被拆迁的房屋系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在完成拆迁之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亦应当被视为该配偶的个人财产,而非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2、倘若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结婚以后所购得的房产,且购房款项系由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支付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安置房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之时被均等地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后房子还是双方名字怎么办
在离婚之后,若房屋仍以双方名义持有,则可依法进行房产证名称的变更。
在离婚后进行房产过户时,需遵循如下程序及提交相应材料:首先,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需要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书,而对于已经达成诉讼离婚且拥有离婚判决书的人士而言,此处则无需再行公证。
需至交易中心完成房产的转绘工作;第三步,前往房管部门提出减免缴纳契税的申请;第四步,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支付相关登记费用;最后,领取新的房产证。
在办理离婚析产过程中,所需携带的主要材料包括: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如需公证,未经过公证者需由夫妻双方向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书(背面须注明财产分配事宜);房产证(如有共有权证,亦需一并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等。
关于离婚后房屋的归属问题,当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分配方式如下:首先,夫妻双方有权自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优先考虑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以下几种情况,房屋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由一方在婚前租赁,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且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无疑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房,无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可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故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5.在结婚之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双方名下,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出资部分可视作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
6.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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