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中对方全责应该怎么索赔
倘若不幸遭遇车祸且肇事方为全责方,针对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由相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全面赔偿。
若仍有不足之数,而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则需由负全责的一方承担起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全责方应当支付如下费用: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受害者在遭遇人身伤害后,为了接受医学方面的检查、治疗以及康复训练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其次是误工费,误工费指的是受害者在受到伤害直至完全康复(也就是误工时间)这段期间内,由于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或劳动从而丧失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接着是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因为身受伤害,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他人提供帮助所产生的费用;再者是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与其必需的陪护人员由于求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最后是住院伙食补助费,此处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或者死亡的受害者生前在住院治疗期间补贴伙食所需的费用;此外,营养费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项费用,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变化,透过日常饮食已无法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类营养素的需求,因此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补充营养所给予的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借给别人车子出了车祸谁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当机动车车主、租赁者或者管理者在租赁、借用等方式使得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非同一人时,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且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由该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者对于损害的产生存在过失,例如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租、明知驾驶员违反了相关法规仍然将车辆出借、未能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等等,那么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责任分配将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当事人的行为来进行判断,如果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反之,如果多个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就会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倘若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那么这就是一起交通意外事件,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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