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离婚不到场会自动判离吗
在离婚诉讼案中,针对被告未出席审判程序这一情况,法院能否裁定婚姻关系解除应遵循如下逻辑与法则来进行详细分析与判断:首先,原则上讲,若离婚诉讼案中的被告均未出庭,那么法院通常不会作出缺席判决。
对于被告方,法院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适当的传唤,若经两轮传唤后被告仍然无合理理由并拒绝出席庭审,那么法院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将其拘传至庭。
待被告在拘传期间到达法庭接受审讯之后,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然出现不可弥补的感情破裂迹象,则有可能会据此作出离婚判定;而相反地,如果经审视认为当事人间尚存在挽回余地,则有可能会决定不予批准离婚申请。
若被告因自身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庭审,例如其已无法清晰表达自我意思、或者已经失去踪迹等情况;或者尽管被告未能亲身出席庭审,但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呈交了书面意见者,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依然有可能会作出缺席判决。
同样,在经过进一步审理核实后,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达到无法挽救的程度,法院有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离婚判决;而若经过仔细审理,发现离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亦有可能作出不同意离婚的决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本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席并参与诉讼过程。
但如果当事人自身确实因为精神或身体原因无法表达主观意愿时,即为例外情况,此时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比如疾病或者身处境外等)而无法直接到场的当事人来说,则须出具书面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处理。
总而言之,当事人本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出席具有优先考虑权,如若确实无法到场参诉,则需要合理提供充足的理由及证据以便于认可和实质性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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