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有年终奖吗
鉴于员工于年终结算期之前被动离职乃源于客观环境所引发的诸多重大调整,致使劳资总协议难以继续履行,该离职并非源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未能达成共识,而是在年度奖金分配事宜宣布前结束了劳务关系。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劳动者抑或是雇主方,均非故意为之或有任何过失行为。
然而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获取年终奖,须依据其在任职期间内所度过的实际时间、工作绩效以及对公司做出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并在恪守公正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确定。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按照法律做满一年离职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当遇到员工离职后是否仍有资格获取年度奖金这一问题时,应首先细致审阅公司与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内部规约中是否对此有所明文规定。
在这两种情况下,情况会有所不同:(Ⅰ)如若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均未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进行明确,那么就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即“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某位员工已经离职,但只要他(她)在上一年度的工作时间超过了一整年,就依然符合参加年度绩效考评并享有年终奖金的资格;而如果员工在上一年度的工作时间尚未达到一整年,那么他(她)有权凭借“同工同酬”原则来主张领取上半年、下半年甚至数个月份的相应比例的年终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尽管理论上存在这样的适用可能,但就实际而言,因为每位员工离职时候,离本年度结束尚有时日,因此实际上并不满足开展年终考核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大可不必将年终奖发放给他(她)们。
(Ⅱ)但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毫无疑问,就应该严格遵照这些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年终奖金的发放,理所当然的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事项。
每个用人单位都拥有充分的权力可以自主决定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金额,以及发放的具体时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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