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送女朋友车分手了可以要回来吗
在恋人关系存续期间,财物赠予所引发的纠纷可谓屡见不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恋人间的借贷关系,则应当予以偿还;其次,如果涉及到赠与行为,则需要结合物品价值的大小以及其赠送的目的或者附加条件来进行综合评估;最后,对于恋爱或订婚阶段中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贵重物品(如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及高档衣物等)以及一定数量的现金(如见面礼、叩头礼等),通常情况下应当予以归还。
原因在于这些贵重物品或现金是建立在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之上的,并且以双方结婚为前提。
一旦这种关系不再存在,赠送方失去了赠送的基础,接受方继续持有这些物品便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若原物已无法找到,或者接收方无力偿还,则可以通过折价赔偿或者不予返还的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给女朋友买的车分手能要回来吗
关于尚未领取结婚证书便为女方购置的汽车,若其所有权已被登记至女方个人名下,那么可以明确地说,这辆车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男方在购买车辆时,将其视为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并无任何附加条件,那么这辆车自然也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男方在购买车辆时,将其视为一种彩礼的形式,并且这种购买行为是以双方未来的婚姻为前提的,那么在双方未能达成婚姻协议的情况下,这辆车作为彩礼,理应归还给男方。
需要注意的是,恋爱阶段通常被认为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尽管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财物赠与,但以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习惯为准,这类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考虑到恋爱关系中财物赠与的特殊目的——增强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系,因此,一方自愿给予的财物,例如烟酒、衣物、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过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均可视为一般的赠与行为。
当恋爱关系结束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这些财物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对于那些数额较大的财物赠与,虽然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并未明确表示,但他们都清楚地知道这种赠与行为背后所蕴含的期望——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而非仅仅为了无偿转移财产权利。
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被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实现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时,赠与合同将会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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