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三年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首先,当劳工合同的三年有效期圆满结束之际,雇主与劳动者皆享有选择是否延续签署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权利;
若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有责任对该员工提供适当的补偿。
在由于雇主决定停止续签之后,员工有权得到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按照该劳动者在原单位所任职的时间进行计算,即每年工作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视为已工作一年;而对于工作年限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出现了劳动争议,员工有权请求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者依法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怎么办
若被雇佣者长期合同到期而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约,首要步骤便是明确这一决策的具体原因。
若为企业主动通知不续约,且在原来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上保持不变或者甚至有所提升,但雇员却不愿继续执行这些新的条款,那么此刻企业将无需为雇员支付任何性质的费用补偿。
但是,当企业降低原有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雇员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约时,企业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没有与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新合同,那么企业也应该按照同样的法律规定,向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雇员自己表示不愿意续约,而且在企业保持或提高原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雇员仍然坚持不续约,那么企业就不必为此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的是雇员在该企业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其补偿金额将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企业只需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即可。
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如企业违反规定不与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雇员可能有权要求获得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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