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1995年登记结婚,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刘某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都显示是1977年2月14日出生,但上原告的年龄却是1974年2月14日生,结婚登记的日期是1995年5月20日。原告结婚证上的年龄与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的年龄不一致,按照原告的户籍上的年龄,原告结婚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原告陈述因当时未到,是虚报年龄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明确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低于20岁,男不得低于22岁,规定明确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原、被告在原告(女)未到20岁时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故本案中,法院应当宣告原、被告无效,而不是判决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现在该婚姻无效的情形早已消失,故该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规定: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登记结婚时不足法定结婚年龄,如果被告在1997年2月14日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该婚姻是无效的,但现在()原告早已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的情形早已消失,故该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法院应当按照离婚的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结婚3年,夫妻工资自己管自己,老公常熟本地人宅基地写的父母名字,女方没有落户,生下一男孩至今3岁,男方名字有套房子婚前买的,产证写着男方自己跟他爸爸名字,有贷款30万目前房子市值1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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