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证后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习俗中的彩礼,其性质属于男方在求娶女方过程中所赠予的财物,具有明确的结婚目的和意图。
这些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在涉及到离婚问题时,彩礼并不被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彩礼的处理,主要集中在退还彩礼等方面的规范化政策制定上,旨在使彩礼制度更加人性化,防止农村家庭因高额彩礼而陷入贫困境地。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有禁止收取彩礼的强制性规定。
在特定的情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追讨已支付的彩礼,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男女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尽管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
(3)男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
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追讨行为必须以男女双方最终离婚为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老人以孩子的名出资买的房子老人住,是孩子的共同财产吗
面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产并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形,我们不应仅凭房产证中的记载内容便轻易地将其视为子女的财产所有权的体现。
况且买房行为涉及到家庭的敏感信息,他人难以洞察详情,因此我们不能简单且机械地遵循举证规则,进而将举证不力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归咎于举证一方的当事人身上,否则这将会直接导致举证一方落得败诉的结局。
这类案例的处理重点在于需在父母与子女双方寻找到一个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平衡点,例如若购房手续均由父母办理,则可适当减轻对此毫不知情的子女的举证责任,转而要求父母对购买房产的动机、用途等相关事宜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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