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阶段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该类诉讼的启动必须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
若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尚未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将丧失再次发起该诉讼的权利,但是在刑事判决法律效力产生之后,仍可选择通过单独设立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在涉及到侦查、预审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时曾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过赔偿请求,且这些请求已经得到妥善记录及备案,那么在刑事案件正式提交至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应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反之,倘若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相关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然而被害人仍然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受理此类案件。
2、以下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3)当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不幸离世时,其近亲属亦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若涉及到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亦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用出庭吗
在刑事诉讼的联动环节,即刑事被告人因某项犯罪行为给当事人或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受害者便有权联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然而,在这一协同程序中,受害者是否有必要亲自出席法庭进行陈述和举证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下,受害者作为原告的一方,必须亲自出席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撑其诉讼主张。
若受害者未能亲自到场,法院将面临着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困难,进而影响到最终裁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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