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把婚前购买的房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买房产且结婚后将配偶之名加入产权所有者名单中,则该房产自此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因房屋为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以房地证书登记的记载为准。
因此,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的行为,被视为行为人自身对于财产处置的一种表达方式——即实质上将其作为礼物赠予了伴侣,因此这部分权益也自然转变为了夫妻之间的共通资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婚后给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购房仅列明一方姓名的情况下,其归属权判定存在以下两种基本模式: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判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如下两大条目:其一,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且双方并未就此加以明确定义,那么虽然房产证上仅列明一方姓名,但应有权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二,由父母双方共同投资购置的房地产资产,产权登记在某个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则该项不动产可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被界定为依照每个家庭出资比例分别持有所有,但这不排除当事人另行作出其他安排的特殊情形。
对于最后购得的房产,无论是双方共享所有权还是共有,若离婚之时,有某一方希望独享房屋所有权,相关的评估机构将对此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此结果对另一方进行合理分配;若双方均有意争取房屋所有权,双方可以进行公平竞争,通过竞价来达成最终决定;若是双方对于房屋皆无意争夺,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拍卖,之后再进行财产分配事宜。
而对于那些在婚后由父母单独为某个子女投入资金购置的房地产资产,即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也可视为仅仅象征性地赠予自己的孩子,此种不动产应当被视为该方子女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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