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善意取得,即无权处分者将动产或不动产交付于第三方,若后者承受财产时确为善意并支付合理代价,即可取得所有权。
遗失物作为原所有人失去占有之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受制于法律特殊规定。
多数情况下,拾得遗失物者需承担归还原权利人的责任,而非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遗失物品被人捡走警察立案么
拾获遗失之物归类于不当得利,此属法院职权范围,非公安机关职责所在,如协商无果,应寻求法院诉讼解决。
不当得利具备以下三种特性:
1、双方须为受益者和受害者;
2、获益与受损之间需存在因果关联;
3、获益无合法依据,即既无法律亦无契约依据,或曾有合法依据,然现已失去。
当受益者意识到其获益无合法依据或已失去合法依据时,有责任返还不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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