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管公房拆迁承租人补偿吗
在直管公房进行拆迁之时,承租人依法享有获取补偿的合法权益。
补偿的具体实施措施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承租人可以依据相关房改政策购买所租住的房屋并以此作为被拆迁人的身份来获取相应的补偿;其次,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进而与承租人终止原本的租赁关系,这种方式即为实物补偿的方式;再者,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模式收购公房承租人对公房的使用权,这也可视为货币补偿的手段之一。
承租人还拥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补偿安置,以及自主选择是否续租或者递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公房的原承租人已经不幸离世或者迁移到外地居住,而新的承租人又未按照法律现行规定及时变更出租人的有关程序,那么在面临征收时,新承租人很有可能无法切实享受到应有的补偿待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并非所有类型的安置房都具有售卖资格。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属性通常为划拨,与购买的正规商品房有所不同(正规商品房的土地取得通常通过出让方式)。
若安置房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及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则其具备入市交易的条件。
所需留意之处在于,安置房过户在某些程度上存在时间限制,各个地方的拆迁管理机构均设置了相关规定。
在拆迁合同签署后不久的一段期限内,当事人可依法办理分户、析产过户以及转让过户手续;但若超过该期限,相关事宜便难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若未满五年,此类房屋将无法进行过户。
如欲成功过户,当事人只能通过公证实务来实现。
在此情况下,该类房屋仅具有协议效力,对于有意购房者而言,建议等待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毕后方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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