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第二次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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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才有可能依法做出离婚判决。当事人在准备诉讼材料时,除了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供夫妻的有效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本。如果不是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还需要同时提供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起诉第二次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关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所需的具体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作为案件主体的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其次是详细明确地阐述离婚理由与原因的离婚起诉书;再次是证明夫妇之间的情感确已破裂,或是证实准许离婚的法律规定事件证据;最后是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

对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他们应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意见。

协议离婚的整个流程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

在这期间,双方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然后才能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而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为整整三十天。

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未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那么该离婚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必须具备合法的证据和材料,以便法院能够依法予以受理。

只有当确认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法院才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离婚判决。

当事人需要准备并提交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双方的有效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本。

如果不是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还需要同时提供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人怎么办

若对方下落不明达两年之久,则可向法院提出宣告其为失踪之人的申请,在得到法院批准后,便可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至此,法院理应做出离婚判决。

若被告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两年,那么可以选择无需先申请宣告失踪,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此情况,法院须采用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下落不明者,待公告期结束后,即可按照缺席审判的规定进行判决。

再者,若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两年,而另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仍会予以受理,然而在缺席审判时,法院会审慎对待并充分考虑缺席审判的影响。

最后,若对方仅是拒绝出庭,经过两次书面传票的传唤,且无正当理由仍然不出庭,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即拘传对方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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