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依照严格的法律原理以及相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来理解,若要使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张得以建立,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标准条件:首先,此类诉讼的成立有赖于刑事诉讼已经确立完毕。
具体来说,附带民事诉讼乃是由刑事诉讼所要追究的犯罪行为引发而来,在进行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究的进程中,顺带提出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须以刑事诉讼的圆满落幕为先决条件,倘若刑事诉讼并未得到妥善处理或根本没有展开,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便失去了它赖以立足的根基,受害人应当发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非选择附带民事诉讼。
除此之外,当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宣告终结时,受害人同样只能发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无法选择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所承受的损失必须属于物质层面。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赔偿范畴,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失。
在不同场合下,法律的表述会略有差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什么时候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于刑事案立案之刻立即发起。
若未能在初审期间提起此项程序,可于终审时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可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发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须提交书面诉状,如确有为难,亦可选择口头诉请。
审判员应对口头诉讼请求细致聆听,并作笔录,向原告宣读,待原告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通常为两到三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在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出,需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状。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进行调解或依据物质损失状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得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已获赔偿意味着已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解,故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若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可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期者可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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